2001年10月的一天,郑某与陈某文等4人合谋抢劫,之后3人被判刑,陈某文被劳教,郑某在逃未归案。陈某文为避免郑某将其供出,预谋杀人,并将尸体弃入提前看好的枯井。案发后,陈某文使用虚假户籍,改名蔡某华长期在昆明工作、生活、经商办企业。2010年4月,广东雷州市客路镇新村因进行环境整治而在枯井中发现郑某尸体,但一直未确定身份。2024年12月,郑某家人重新报案,迅速确认枯井尸体身份,之后将陈某文抓获。 受害人生前照片 本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,9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,认定陈某文犯有抢劫罪,并且故意杀害郑某,应实行数罪并罚。但根据具体情况,对陈某文故意杀人的罪行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。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文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 郑某家人近日收到判决书,认为陈某文系有预谋地杀人灭口,犯罪动机极其卑劣,罪行极其严重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。 担心被供出参与抢劫预谋杀人 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,2001年10月,郑某知道其表弟李某杨常从海口市收购虾回湛江市销售,且下午一般会将现金销货款从湛江送到海口市用于收购虾,遂与其好朋友即被告人陈某文商定抢劫虾款。随后陈某文介绍李某国、符某皇、李某定与郑某相识,五人共同商定抢劫作案,陈某文提供了作案工具。 2001年10月24日晚,李某国、符某皇、李某定抢走虾款756650元。公安机关迅速破获此案,同年11月4日追回绝大部分赃款。上述三人因参与本次抢劫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十五年、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。 被告人陈某文于2001年11月6日因本案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但未受到起诉,而是受到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的处罚。 郑某在抢劫案发后一直躲藏在外,曾以多种理由向陈某文索要钱款。陈某文曾经数次给钱。2005年4月,他为彻底防止郑某供述其参与抢劫及索要钱款,决定杀害郑某。 他先找到其好朋友蔡某友,让其帮忙找一口废弃井或者深坑藏东西,并查看了位置。2005年4月28日晚,陈某文与郑某一起吃饭,饭后开车带郑某到废弃井附近的草丛处,持刀捅刺郑某的胸部、腿部多刀,将郑某杀害。 因夜晚光线暗且植被茂盛,陈某文无法找到该废弃井的准确位置以掩藏郑某尸体,只能找来蔡某友回到案发现场指认废弃井的位置。二人一起将郑某尸体推入约5米深的废弃井。蔡某友事后问陈某文为何杀害郑某,陈某文称担心郑某将其参与抢劫一事供出而使用弹簧刀将郑某杀害。 枯井尸骨被挖出十余年未确定身份 郑某家人自4月28日发现郑某失联,曾询问陈某文无果。 2005年5月1日,其家人将郑某失联一事到雷州市公安局报案。5月2日,郑某妻子卓某宏又将上述郑某失联一事到雷州市公安局报案,之后回家在一个小记录本上写下“报案,5月2号下午3点半钟,4月28号出事”。之后,郑某失联一事的调查工作一直无进展。 受害人妻子报案后记录的时间 2010年4月13日,雷州市客路镇新村进行环境整治时,在该废弃井中挖掘清理出人骨及棉被、水泥块、手机、烟盒等物品。经法医检验,死者不排除被锐器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出血性休克死亡。但是,公安机关一直未确定上述人骨身份,而郑某家人也不知上述发现尸骨事件。 2024年12月4日,卓某宏重新报案。雷州市公安局重新开展调查工作,确认枯井内的人骨为郑某。 雷州市公安局于2025年1月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将被告人陈某文抓获归案,于1月9日将涉案人员蔡某友抓获。 调查还发现,2004年左右,蔡某友将一个编造的“蔡继华”户籍交给陈某文使用,陈某文约于2008年将名字改为“蔡某华”,并于2018年8月8日将户籍迁移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工作、生活。 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判处死缓 法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文组织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陈某文还故意杀害被害人郑某致其死亡,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。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,对陈某文故意杀人的罪行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,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文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 郑某家人认为,陈某文系有预谋地杀人灭口,犯罪动机极其卑劣,手段特别残忍,罪行极其严重,杀人后毁尸灭迹,致使本案尘封近二十年,而且到案后拒不认罪、恶意翻供,毫无悔罪表现;案发后漂白身份潜逃近二十年,主观恶性极深。 郑某家人表示,一审判处陈某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量刑明显偏轻。陈某文同时犯抢劫罪,数罪并罚应当体现最严厉的法律评价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他们收到判决书后,已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。 来源 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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